对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将有关单证交海关核销。

企业申请内销余件、边角料或内销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进口内销征手续。

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而申请放弃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企业申请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主管海关已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市场的调研等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核销。

保税货物按规定须进行销毁处理的,如涉及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安全等,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监督。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出口的,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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