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是什么呢?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税收政策
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对国内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行退税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监管政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政策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区外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售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经海关批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
检验检疫政策
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从非保税区进人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人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人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人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外汇管理政策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及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以上就是综合保税区享受的主要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