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不是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但由于按这一术语成交时价格最低,因而对于买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近年来,按EXW条件达成的交易有所增加。在业务中选用这一术语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买卖双方在订约时,一般要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规定。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还应就货物将在什么具体时间和地点交给买方支配问题,向买方发出通知。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和/或地点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他差错。如果买方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或者在他有权确定受领货物的时间、地点时,没有及时给予适当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二)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前已述及,在工厂交货条件下,如果货物是用于出口的,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责任也在买方,尽管有时可要求卖方代办,但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的。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例如是否允许在该国无常驻机构的当事人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时,则不应采用这一贸 易术语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2010 通则》的解释,最好采用FCA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