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表示品质的方法很多,究竞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特性。一般地说,适用于文字、图样、照片、数据等办法来表示商品质量时,应优先采取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要轻易采用看货成交或凭样成交的办法。因为,看货成交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多用于寄售、展卖和拍卖业务中。而凭样成交,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故不宜滥用此法。只有在确实无法用科学的指标来表示商品质量时,才可采用。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某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当慎重。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交付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规格,又要与样品一致,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确不容易。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是以样品来表示整个商品质量,而只是表示该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不是表示整个服装的质量,而只是表示服装的色泽( 即作为色样),有关服装其他方面的质量,则用其他方法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对一种商品同时使用几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可以的。

(二)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具体地说,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除考虑客户的实际需要外,还应考虑卖方供货的可能性,如客户对品质要求过高,而属卖方实际做不到的条件,诸如皮鞋要求彻底消灭皱纹和豆类要求彻底消灭活虫与死虫之类的条件,不应接受。反之,如出口商品的质量确实符合国外市场的需要,则约定的品质条件,不应低于实际商品的品质规格,以免影响出售价格。但是,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自目提高品质,以免浪费原材料或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总之,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适销对路,不能盲目追求高质量,因为,有时质量高的商品,对某些市场不一定适销。

在约定进口商品质量条件时,也应从买方实际需要出发,防止盲目提高质量要求,因为质量过高,既影响价格,也未必切合实际需要,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浪费。但是,也要防止单纯为了买低价货或饥不择食地任意降低质量要求,而盲目进口,以致影响使用,并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三)要合理选订影响品质的质量指标

在品质条款中,凡对影响品质的一些重要指标,应当具体订明,不应出现遗漏。对于相对次要的质量指标,则可少订。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紧要的条件和说明,不宜订入,以免条款过于烦琐。以买卖大豆为例,大豆的含油量及其蛋白质的含量,虽然都是表示大豆质量的指标,但对大豆规格的具体要求,却根据大豆的用途而有差异。若大豆仅作榨油用,则在品质条款中,必须列明其含油量这项重要指标;若仅作食用,则不一定约定其含油量,但蛋白质的含量,就成为必须列明的重要指标。

(四)应注意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

世界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具体的法令规定,凡质量不符法令规定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此外,在我国按定牌生产出口商品时,在我国出口商品上印刷了外商提供的品牌,我们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我国出口商品运往国外触犯进口国的商标法,而引起法律纠纷。

(五)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品质条款中的各项质量指标,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商品的质量,实际上各项指标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且互相影响,如其中某项指标规定不当,就可能影响其他指标,例如,在荞麦品质条件中规定:“水分不超过17%,不完善粒不超过6%,杂质不超过39%,矿物质不超过0. 15%。”显然,此项规定不合理,而且对卖方很不利。因为,对矿物质的要求过高,与其他指标不相称。为了使矿物质符合约定的指标,势必需要反复加工,这就使合同允许范围内的杂质和不完善颗粒的含量也随之减少,这对卖方是不利的。

(六)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买卖双方按约定的品质条件交接货物和明确彼此的责任,在商订品质条款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采用诸如“大约"、“ 左右”之类的笼统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办法,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在采用凭标准买卖时,同一商品,各国和各行业所定标准不尽相同,而且每种标准,因各年的版本不同,其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约定品质条款时,不仅要订明是哪个国家、哪个行业的标准,而且还要订明是哪一年度的版本,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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