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通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以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协会货物条款”为准,那么,在交易时也可以通融接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某一种或几种附加保险。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合同订立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附加险的责任范围。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和战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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