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Sea Waybill ,Ocean Waybil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它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

海运单的前身是1974年SWEPRO格式。1977年,英国“联合王国标准班轮运单”在大西洋航线上被22家英国航运公司首用,此后,它便为许多著名的船公司所采用并加以发展。

海运单具有三个基本作用:

(1)作为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的数据;

(2)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3)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有别于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因此,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故不得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不可签“To order”字样,而应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提货。

国际贸易业务中,海运单一般适用于下列货物运输:中途不被转售的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卖给一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的货物贸易;以记账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方式为直接汇付、往来账户、现金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证的贸易。

总之,由于海运单无须将海运单随同商业发票和保单等证寄给收货人,也无须担心运单被盗用或遗失,因此,它对承运人来说可免除凭保函付货后可能承担错误交货的责任和难以向担保人追偿的风险;对收货人来说能够即时提货和减少费用。

鉴于海运单有上述优点,为规范其使用,1990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的说明、支配权、交付以及效力等。

海运提单示例,见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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