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Duration)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或保险有效期,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事故领负损失赔偿责任的起讫时间,即保险合同效力开始至终止的期间。协会海运货物(A)、(B)和(C)保险条款有关保险期间的规定,主要反映在“运输条款” ( Transit Clause)、“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和“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Voyage Clause)三个条款之中。

ICC2009在第8条的“运输条款”中,将“仓至仓”保险责任的起点扩展为:“自保险标的为了开始运输而立即搬运至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目的,开始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时生效....而ICC1982的保险责任的起点则为“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显然,ICC2000 扩展了ICC1982的起点。

在保险责任终点而言,ICC2009 强调保险责任在“完成卸货( on compleion of unloading) ”后终止,而ICC1982强调保险责任在“交付(on delivery to)”后终止。显然,ICC2009 扩展了ICC1982的终点,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此外, ICC2009增加了一个终点,即“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选择任何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储存货物”,这是限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非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仓储。

第9条“运输合同终止条款”主要规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货物尚未按照上述“ 运输条款”规定完成卸货前终止,则本保险也终止。但是,在被保险人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继续承保的请求,且同意保险人可能要求的额外保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点卖出并交付时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货物到达该港口或地点满60天。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内被安排续运到原定目的地或事后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则保险责任按照第8条“运输条款”的规定而终止。

第10条“航程变更条款”主要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商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在此费率和条件达成一致前,出现保险事故,只有在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符合合理的市场行情情况下,本保险才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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