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风险
ICC (B)条款的这一部分内容也包括三部分,即第1条风险条款,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和第3条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因为第2和第3条的规定在措辞上和ICC (A)的完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第1条风险条款。ICC (B)风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比ICC(A)要小,其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
ICC(B)条款承保下列风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因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负责。
1.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可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其他外界物体的碰撞或触碰。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2.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
(1)共同海损的牺牲。
(2)投弃或浪击落海。
(3)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储存处所。
3.货物在装卸船舶或驳船时落海或跌落导致整件货物的全损。
(二)除外责任
ICC (B)条款的除外责任也涉及第4、5、6和第7条的内容。它与ICC (A)条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有两点不同。
第一,在第4条中,增加规定对“由任何个人或数人不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不负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这方面的保障,必须投保恶意损害险。
第二,ICC (A)条款第6条规定,不承保因“捕获、扣押、逮捕、管制或扣留(海盗除外),以及上述原因所致的结果或任何企图、威胁”所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这样ICC (A)条款对海盗引起的灭失、损害和费用负责任。而ICC (B)条款的第6条并没有“海盗除外”字样。但由于ICC (B)条款对承保风险采用列明方式,而海盗风险并没有出现在承保风险内,所以ICC (B)条款对海盗风险不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