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利益(Beneft of Insurance)

第15条“保险的利益”规定:本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包括根据本保险合同提出索赔的人员或收货人;除非有特别说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享受本保险的利益。

制定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运人或者其他受托人在运输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写人一个享受保险利益的条款来摆脱其对货损、货差或迟延交货的责任,因为这样的条款会损害货物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二)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减少损失”一项中规定了“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Duty of Assured Clause)和“放弃条款”( Waiver Clause)两项内容。

第16条“被保险人义务”规定: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轻这种损失。同时,如果这种损失是属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他们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保证适当地维护向他们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人除了负责赔偿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任何适当和合理的费用。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避免扩大损失,第17条“弃权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了施救、保护或恢复被保险货物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委付” 或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表示。因此,有人称该条款为“保障权利”条款。

(三)防止迟延(Avoidance of Delay )

第18条“防止迟延”规定: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货物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必须在一切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加以处理。例如,合理运送货物、及时提货、货物受损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扩大损失等。该条款具有提醒被保险人注意履行义务的作用。

上述(二)、(三)两项内容都属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它关系到被保险货物的安全和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若被保险人未予遵守履行,保险人对有关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四)法律与惯例(Law and Practice)

第19条“法律与惯例"规定:“本保险受英国法律与惯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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