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风险
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的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由于上述承保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管制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有关企图、威胁。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4)上述原因导致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在上述承保风险中不包括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一点与中国现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规定不同。
(二)除外责任
在除外责任方面,战争险与ICC (A)条款的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在第4条中增加了一个“航程挫折”条款( Frustation Clause),规定由于战争原因造成航程中止,货物未能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引起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原子或热核武器等所致损失,规定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灭失或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
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间的规定,同中国保险条款一样,采取承保“水上危险”的原则,而不采取承保“仓至仓”的原则,亦即把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责任期间规定为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直到卸离海轮为止。若载货海轮到达最后港口或卸货港口当日午夜起满15天仍不从海轮卸下货物,保险责任亦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