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风险

ICC (C)条款的这一部分内容也包括三部分,即第1条风险条款,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和第3条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因为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在措辞上和ICC (A)条款的完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第1条风险条款。ICC (C)风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比ICC (B)要小,也采用列明风险方式。

ICC(C)条款承保下列风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因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负责:

1.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可合理归于下列原因者: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2.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由下列原因造成者:

(1)共同海损的牺牲。

(2)投弃(或抛货)。

由此可见,ICC (C)承保的风险比ICC (B)更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二)除外责任

ICC (C)条款的除外责任也涉及第4、5. 6和第7条的内容。它与ICC (B)的规定完全相同,不再赘述。虽然ICC (C)条款和ICC (B)条款的除外责任相同,但因为这两个险别的风险条款都采用列明方式,而两者所列明的风险条款不同,所以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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