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航空运输保险的特定需要,伦敦保险协会分别制定了《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三种险别条款。这三种条款与适用于海运的ICC条款的规定方法颇为相似,它们都分别包括承保风险、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和法律与惯例八方面内容。由于这三项险别条款的结构统一,体系完整,并具备了独立性,故均可单独投保。现将这三种险别条款的内容,分别介绍如下。

1.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

本险别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较广,它与ICC (A)条款一样,即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规定方法。在本险别条款中,被特别规定的除外责任为一般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在此应当注意的是,与ICC (A)条款相比,仍有下列不同之处:一是在承保风险方面,本条款没有共同海损条款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在除外责任方面,本条款没有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的规定。之所以出现这些不同的规定,是因为航空运输有其特殊性。

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的保险期限亦采用“ 仓至仓”条款。与我国的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规定相同,卸货后的保险期限是在最终卸货地,货物从飞机上卸下以后30天。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本条款的其他内容均与海运ICC (A)条款的各有关内容相同。

2.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

投保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货物运输途中因战争、内乱、革命、叛乱、动乱及由此而发生的国内斗争或由交战国采取的或对交战国采取的一切敌对行为引起的捕获、扣留、禁制、拘留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其中也包括废弃水雷、鱼雷、炸弹以及其他废弃武器造成的损失。可见,该条款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在一般除外责任中,还包括专门针对航空运输的飞机与集装箱等不合格的除外责任。

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的保险期限是自保险标的或其一部分因开始运输而被装上飞机时开始,直到在最终卸货地卸离飞机时为止。如保险标的不卸离飞机,则以飞机到达最终卸货地当天午夜12时起满15天为止。若保险标的在中途转运,在转运地的承保期限是15天,俟装上续运飞机,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由此可见,如同海上运输的战争险适用“水上危险”(Waterborne)一样,航空运输战争险适用的是所谓空中危险(Airbome)。

本条款中的其他内容,诸如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等条款,均与海运货物保险ICC (A)条款相同。

3.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

投保协会罢工险(航空货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航空货物运输途中因罢工、关厂、劳资纠纷、暴动、骚动或出于恐怖主义与政治动机而采取的行动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险别的保险期限与协会货物条款(航空)的原则一致,采用的也是“仓至仓”责任原则,承保期限为货物卸离飞机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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