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为了减少价格变动的风险、促成交易和提高履约率,在合同价格的规定方面,往往采用一些灵活变通的做法,即按非固定价格成交,这类定价方法又可分为下述几种。

(一)待定价格

此种定价办法,又可细分为下列两种具体做法。

1.明确约定定价时间与定价方法

以海运进出口合同为例,如采用此种定价办法,可在价格条款中一并规定定价时间与定价方法。例如:“在装船月份前45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2.只规定作价时间

在进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中,只规定作价时间,例如“ 由双方在xxxx年xx月xx日协商确定价格”。这种方式由于未就作价方式作出规定,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双方可能因缺乏明确的作价标准而在商定价格时各执已见,相持不下,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二)暂定价格

在合同中先约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例如:“单价暂定CIP神户,每公吨1000 美元,定价方法:以xx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船月份月平均价加5美元计算。买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三)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为了照顾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或是分批定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定价。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全部货物的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作价办法有下列好处: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有助于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3) 对交易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卖方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对买方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是先签约后定价,合同的关键条款即价格条款,是在签约之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定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以及由于合同定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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