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的商业检验机构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检验机构报告,并在商业检验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业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商业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商业检验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规定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得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质量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定义

确定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指标、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确定是否符合贸易合同和有关标准,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商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有四个环节:接受检验、抽样、检验、签发证书。

1、接受检验:检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业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填写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并提交销售合同、交易样本等必要材料。

2、抽样:商业检验机构接受检验后,及时派人到货物堆放场所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提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样品),可代表全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颁发证书:在出口方面,所有列入类型表的出口商品,经商业检验合格后签发发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发行印章,代替发行单)。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业检验部门或者国外要求签发的,按照规定签发所需的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发行单。类型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当由商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书或者发行单。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应当分别出具检验通知书或者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者索赔使用。所有进口商品由单位和用货单位自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提供对外索赔。验收合格的,接收单位和用货单位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内将验收报告提交商业检验机构。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为两类

一是列入《类型表》和合同规定的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业检验机构检验出证。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后,收货、货物或其代理机构应立即向港口商业检验机构报告,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并提供合同、提单、包装单等相关资料、账单和文件。检验机构收到检验后,应当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应当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相应放行。

另一种是不属于上一种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机构向当地商业检验机构申请进口商品检验,由商业检验机构自行检验或检验。检验结果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商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商业检验机构申请审查和证书,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查、收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途径。通过行政手段,促进和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防止劣质商品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

(1)抽查检验进出口商品。

(2)监督检查其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3)监督检查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其他工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检验检疫标志或密封、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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