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盘的撤回

发盘发出后,发盘人是否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明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盘内容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信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了解这一点,对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实际意义,假如想撤回或修改已经发出的发盘,就必须要有准确的时间概念,例如发盘是何时发出的,预计何时可送达对方,然后再考虑采取最快的通信方法是否可以撤回或修改发盘。

2.发盘的撒销

关于发盘能否撒销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重的分歧。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这种观点,在英美法国家中也不断受到责难。有的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实际上已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这种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发盘在有效期内,或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将其撤销;法国的法律虽规定发盘在受盘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若撤销不当,发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为了调和上述两大法系在发盘可否撤销问题上的分歧,《公约》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其中第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1) 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能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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