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项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 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当发盘规定了接受的时限时,受盘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接受,方为有效。如发盘没有规定接受的时限,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对何谓“合理时间”,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避免争议,最好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接受的具体时限。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方式,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接受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发盘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法律通常都对接受到达发盘人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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