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和支付货款。而买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往往表现在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上述两项基本的义务。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以行使用下列各种救济方法:

一、请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按《公约》第62条的规定,如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 如检验货物以便卖方及时交货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救济方法要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卖方尚未采取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方法,二是此项实际履行的要求,仅限于当事人之间,法院无义务按《公约》的规定判令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参阅《公约》第28条的规定)。

二、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按《公约》第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卖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再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但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等)。

三、解除合同

按照《公约》第64条规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有一些限制条件。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卖方才可宣告解除合同:

(1)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公约》第25条所规定的根本性违约时,卖方可解除合同。

(2)如买方违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则卖方应依据上述有关原则给买方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买方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卖方可宣告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可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的救济方法。

四、请求损害赔偿

如买方违约不支付货款或不受领货物,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他由于买方违约所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具体地说,有下列几种情况:

(1)如卖方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售,则请求损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格和转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买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额。

(2)如卖方没有转售货物,则损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格与解除合同时交货地点的现行市价之间的差额,再加上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额。

(3)如买方延迟支付货款,则卖方可以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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