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是指卖方虽然交付了货物,但其所交货物在品质、数量或包装等方面有与合同不相符合的地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按《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行使多种救济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要求买方在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之前,有义务通知对方,否则他将无权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各种救济方法。《公约》第39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按《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如下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这项要求必须受两个条件的约束: 一是此权利只有在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时,才可行使;二是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必须事先通知卖方,但可以在发出声称货物不符通知时提出,也可以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如果买方认为,对货物的修补不会给他带来不合理的不便,而且经过修补可以达到规定货物的使用价值,则买方可以采取这种救济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还规定了买方要求修补的通知,必须在声称货物不符时或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

3.要求降低货价

降价的幅度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后,曾对交货不符合同进行了修补,或买方拒绝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买方就不能再采取降低货价的救济方法,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4.解除合同

《公约》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买方才能主张解除合同: (1) 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立即宣告合同无效。(2)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则买方应给予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补救的机会,即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对不符之处进行补救。如卖方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或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同之处的货物进行修理,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那么买方才可宣告合同无效。

5.请求损害赔偿

按《公约》规定,买方不因行使了其他的救济方法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如果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则损害赔偿金额应包括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带来的不合理开支等。如宣告解除合同,则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宣告解除合同时的时价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如买方接受了不符的货物,则损害赔偿应包括符合合同规定货物的时价与接受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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