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的定义

转关运输货物是属海关监管货物,指的是: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入入境地后,应当向海关申请转关,并运至另一个设立入境地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并在出口地海关监督出口货物。

3.境内转关运输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运至境内另一个设关地,必须由海关监督。

转关运输货物的条件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境海关提出申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批准转关运输:

(1)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具有密封装置和密封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超高、超长、不能密封运输装置的除外)。

(3)经海关批准运输货物的企业。

(4)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经海关批准的,也可以转关运输。

除特殊情况外,转关运输货物的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批准、批准的报关单位,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证书的人员应当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海关许可,转关运输的货物不得拆除、改装、更换、提取、交付;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密封包括经海关批准的商业密封,不得擅自打开或损坏。转关运输的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批准的仓库和地点。仓库和地点的经理应当依法对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收集、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人员押运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支付费用,为执行监督任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申报转关运输货物

(1)申报期限。

①在进口转关的申报期限内,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内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在海关限期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征收滞纳金。②提前报关的申报期限,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向进境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输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至运输地海关监管场所,向运输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转关手续的,运输地海关应当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修改或撤销申报的有效性。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填写或传输错误,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修改或撤销。决定检查的货物不得修改或撤销申报的内容。

办理转关运输单证

申请人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1)进口转关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以下简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卡车装载清单三份),并提交相关相关文件和货运文件。申请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当提前将进口许可证提交指定运输地点的海关。经审核后,指定运输地点的海关应当出具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联系表,并封存给申请人,并将其带到进口地点的海关。此外,申请人或者承运人应当负责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运输货物的指定运输地点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申报单",在运单上加盖海关"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关运输货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发货地海关退还收据。

境内承运人转关运输的要求

境内承运人从事货物转关的,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提前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企业、运输工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和司机的登记手续。承运人认为必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者其他海关批准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证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复印件;②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驾驶证(复印件);③驾驶员执照(复印件,船舶可免检);④运输货物的申请表。经海关批准后,颁发相关批准登记证。

限制转关运输

根据国家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以下8种配额机电产品及其成套零部件、关键部件或配套设备,应当进行港口税务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部件;摩托车及其关键部件;收集、录音机(音响)及其运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及其视频管;视频设备及其关键部件;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及其压缩机等。但是,国家批准的汽车和摩托车指定制造商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部件和部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转运输手续。对于上述其他六种机电产品,属于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指定企业向指定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密封条件,指定海关向进口海关颁发证书,进口海关免收押金办理转移手续。

对于上述六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车辆或专列货物的运输地点与运单目的地一致,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如果运输地点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出监管人员,海关将在货物运单上盖章"海关监管货物"章节,直接转移到运输地海关办理税务验放手续。上述8种机电产品为空运,只要国家指定企业向运输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加盖条件,运输地海关向进口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口地海关免收保证金办理转关手续。"对于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的货物拒绝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不改变运输方式,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遣人员的,可以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

1.进口货物转运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将数据输入中心输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三份正式申报表。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申报单、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相关批准文件、货物、商业文件(如提单、发票、包装单等)。

(4)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提前向当地海关核实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当地海关应当出具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联系表,并封存申请人,交给当地海关。

(5)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批准后,应当关闭上述有关文件,并交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货物运至指定的海关,并在货物运至指定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定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输地海关在办理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口地海关退还收据,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的完成。

(8)香港、澳门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员向进境海关提交检验货物清单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货物和商业文件。经进境海关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出境海关。出境海关负责车辆和货物的监督程序。

(9)除正常货物进出保税仓库外,保税仓库货物进出保税仓库外,还应按上述(1)-(7)程序办理。但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在指运地栏填写货物将存放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相同时,可以免征申报表,海关不得签发关封,海关应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输地点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7)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2.出口转运货物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发货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以下简称转关运输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申报表(以下简称出口货物申报表),输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转关运输申报表和出口货物申报表,一式三份。

(3)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转关运输申报单、出口货物申报单及附有关货物、商业文件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运输地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后,签发出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封存上述有关文件,交申请人带出境海关。

(5)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6)香港、澳门出境车辆装载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车辆司机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货物清单一式三份交给出境海关,并附有关货物和商业文件。出境海关应当办理车辆及其货物的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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