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使用信用证,并为纠纷仲裁提供依据,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行业习惯简称为《UCP600》。不少信用证上都会附注“本证根据《UCP600》办理”或类似字句。
信用证是委托银行来办理的,外商通过他的开户银行出具信用证,我们出口商则通过我们国内的开户行来接收信用证、传递外贸单据并收取货款。所以,与外商谈妥通过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就要把我们的银行资料(与汇款路径相似)转告外商。因此,一份信用证可能牵涉到的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也就是外商。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也就是外商的开户行。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一般就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通过信用证来保障收款的人,也就是出口商。
(5)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还有一个常见做法,就是在外商的开证银行付款之前,如果我们出口商的全套单证完整无误,我们国内的银行或某家银行愿意先出钱“买”下全套单证,就称之为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这种操作就是“议付”,收取一点手续费,但可以让出口商早一点拿到货款。
出口外贸中,我们操作信用证的一般程序是:
1.我们把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SWIFT代码等资料告诉外商。
2.外商请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交给到我们的国内银行。
3.国内的银行收到信用证以后会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可以去银行领取信用证原件,也可以领复印件而将原件放在银行保管(比较稳妥)。
4.我们根据信用证准备货物、运输,并整理好全套信用证上规定的单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限内把全套单证交给我们的国内银行。
5.国内的银行会先审核一遍,发现有错误就提醒我们修改。修改不了的就征询我们的意见,是否“不符点”交单(关于类似情况的应对处理,下面还要详细谈到)。如果审核无误的就快递给国外开证行。通常一周以内开证行就可以收到这套单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证,认可无误后即通知外商付款并取走单证——即术语“赎单”。加上国外付款抵达国内银行账户的时间,如无意外,从我们交单银行到收到货款,大约2~3周左右。
信用证开立后,外商不能反悔。但我们在交单银行以前,可以提出要求修改条款。银行修改信用证是要收取手续费的。所以,开证之前最好与外商预先商量好条款,特别是单证要求方面的条款,尽量避免事后再花钱修改。
如果发现开出的信用证出现问题条款,则一定要及时修改,哪怕答应客户修改手续费由我方承担。不要轻易不符点交单,也不要轻易相信客户“接受不符点”的单方承诺。因为信用证是银行开出来的,银行承担责任。即使客户对你承诺了,银行没有得到客户确认,也没有用。特别是,碰到信誉不佳的客户,如果预先知道将产生不符点,在装运出港后,会故意刁难,借机压价,而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