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现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时足额付款。又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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