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 (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裁有关事项并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 (被背书人 Endorsee)的名字,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地被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 (Discount) 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的贴现率计算而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者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者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拍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Protest)。所谓追索权(Right or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 (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又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此外,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 字样。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