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结算中,很少采用现金结算和记账结算,一般采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但因各国法律的差异,票据的概念也不完全相同。
一般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他人(付款人)在见票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且可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广义的票据是指一切商业权利证明,包括所有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期债券等)。本书采用狭义的票据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我国《票据法》),我国票据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再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本票专指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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