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是指票据必须无条件支付,所以又称“不要因证券、无条件证券”。票据是否有效,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只要符合法定要式,在票据到期日,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款项。票据原因是指出票或转让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持票人即可获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除非持票人以恶意或欺诈取得票据,否则出票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所存在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国际惯例和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将原因与票据权利及义务区别开来,承认票据只要“式”不要“因”,有关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权利及义务完全以票据的法定记载文义为准。例如,甲因欠乙1000元而出具以乙为债权人的字据,让乙凭字据向丙去取,但乙原来曾欠丙200元未还,这时按照民法原则,无论是乙自己去向丙索款,还是乙将此1000元债权转让给丁后再由丁去向丙取款,丙都可以凭此字据冲抵欠乙的200元钱而只付800元(如果是丁去索款,则丙可采取将其对乙的200元债权转让给丁的办法来冲抵,而不管丁是否事先知道丙有权利缺陷)。

但是,如果这里甲向乙出具的是一张票据而非普通字据的话,情况就不同了。按照票据法原则,只要票据受让人丁是正当持票人,丙就必须向丁足额付款,而不能以乙的权利缺陷来对抗丁的票据权利。这保障了票据受让人不必耗费精力去事先了解转让人有无权利缺陷而放心受让票据,由此使得票据能够广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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