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之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可以代替现金成为主要结算工具,原因就在于票据具有以下特性,也正是具有这些特性,它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才得以发挥。

设权性

设权性是指持票人凭借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发行的目的并非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而是设定新的权利,即持票人凭票可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请求权。票据上的权利在票据生成之前并不存在,但会在票据生成的同时与票据一起产生并被确立。票据上权利的行使以票据的占有为必要条件,若丧失票据,则无法行使权利。

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上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含义,而与其他非票据记载的事项无关。凡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即对票据文义负责,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误也不得依票据之外的其他方式变更或补充,其目的是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票据上金额以外的记载若有变更,应在开立时予以变更,且于变更时签名或盖章。因此,买方不得以汇票金额有误为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款项。

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法定形式,即票据上所记载的绝对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严格按票据法的规定填制,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票据行为必须根据法律规范进行。无论出票、背书还是提示、转让或追索等票据行为,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否则票据及票据行为无效。对于票据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由有关当事人或关系人约定。

可追索性

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以要求行使票据权利。

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行使其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票据债务人才能履行其债务。无论是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或是要求付款,还是对前手行使追索权,同样要向其提示票据,否则付款人有权不予理会。若票据债权人丧失票据,经法院判决,可以继续行使票据权利。

返还性

返还性是指票据债权人在受领票据金额之后,应将票据返回给付款人,以便使票据关系消灭(如向自己付款的人为承兑人或付款人)或向前手再行使追索权(如付款人为权利人的前手)。票据债权人若不返还证券,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这是因为付款人虽然可因付款而免除债务,但若不收回票据,票据就有可能被恶意地再次转让。票据一经付款就不能流通,这说明了其货币功能具有局限性。

在票据的特性中,最重要的是流通性、无因性和要式性,其中流通性又是最为基础的特性,无因性和要式性都是取决于流通性或服务于流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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