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必须通过转让使其流通,其转让方式有两种:交付与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一定或全部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受让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的适用范围比交付更为广泛。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的转让必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而交付的方式仅适用于无记名汇票的转让。《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的效力,因此,背书便成为汇票转让的唯一方式。

背书可以持续多次,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这样持票人可将一张汇票持续转让下去,从而实现汇票的流通。

背书主要以票据权利的转让为目的,但有时背书人也将背书用于其他目的,因此,可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大类。

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所说的背书多属此种。转让背书,又称正则背书或固有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若票据经背书后,其权利转让的效力是充分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则属一般转让背书,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背书,包括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若经背书后,汇票的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受到限制,则属特殊转让背书,包括限制背书、有条件背书和托收背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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