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完全背书。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完全背书需要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字样,并且被背书人需要签章。例如:

Pay B(被背书人),A(签章)x年x月x日

或者

Pay to the order of F(被背书),A(签章)x年x月×日

以上是第一次背书。被背书人B可以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继续转让汇票,从一系列的特别背书中可以看出背书的连续性。若B转让给C,则

Pay C(被背书人),B(签章)x年×月x日

这是第二次背书。

也可以采用表格形式的背书。

完全背书的汇票,其持票人再转让时,必须以背书形式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形式均可,但不得仅以交付转让而无背书。

②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汇票背面仅签背书人自己的名字(或签章)的背书,所以也称不完全背书、略(简)式背书或无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只有一项必须记载事项,那就是背书人的签名。

国际贸易中,汇票的背书多采用空白背书。这种背书与记名背书不同的是持票人仅凭交付即可再次转让,而不必签名,使汇票易于流通。由于没有背书,还不需负背书人的责任,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容易执行追索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但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

空白背书的记载方法(格式)同样可以采用文句形式或表格形式,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lank),A(签章)x年×月x日

空白背书汇票的持票人也可以再以空白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如A以空白背书转让给B,B也可仅签章而以空白背书再转让给C。空白背书的汇票或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的汇票,其持票人可以在原有空白背书汇票的背书空白内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而进行再次转让。这样,空白背书就变为了记名背书,记名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再次转让汇票时可以继续以空白背书方式进行,此时汇票又变为了空白背书汇票。经过多次背书的汇票,之前的背书既有记名背书又夹杂空白背书,但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的仍然是空白背书汇票。但是,持票人可以在最后背书空白内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一是为了再转让(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二是为防止汇票遗失,以此作为保障。

另外,持票人再次转让空白背书时可以不负背书的责任,即将该汇票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或空白栏内记载他人为被背书人),而自己并不需要背书便可完成转让手续。此时,汇票实际上虽然曾经易手,但由于形式上未作背书,因此持票人可不负背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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