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轮运输的基本定义
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班轮运输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美国首先采用。1818年,美国黑球轮船公司开辟了纽约一利物浦的定期航线,用帆船进行运输,用以运送海外移民、邮件和货物。1824年,英国跟随美国之后,开辟了伦敦、汉堡、鹿特丹之间以蒸汽机船经营的班轮航线,19世纪40年代又扩展到中东、远东和澳大利亚。此后,日本、德国、法国等轮船公司均经营班轮运输,设有横渡大西洋、太平洋的环球运输航线。中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沿海和长江开展班轮运输。20世纪初,在长江和其他内河开展班轮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辟了大连一上海定期定港班轮货运航线。1961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成立,开始建立中国远洋运输船队和国际班轮航线。
(二)班轮运输的特征
班轮运输有“四定一负责”特点。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定。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
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
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Rail to Rail)或“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
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
(三) 班轮运输的作用
1.有利于一般杂货和不足整船的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班轮只要有舱位,不论数量大小、挂港多少、直运或转运都可接受承运。
2.由于“四固定”的特点,时间有保证,运价固定,为贸易双方洽谈价格和装运条件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
3.班轮运输长期在固定航线上航行,有固定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
4.由于事先公布船期、运价费率,有利于贸易双方达成交易,减少磋商内容。
5.手续简单,货主方便。由于承运人负责装卸和理舱,托运人只要把货 物交给承运人即可,省心省力。
(四)开展班轮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
1.班轮运输必须配备技术先进、设备性能齐全的船舶。
2.班轮运输必须具备充足的货源条件。
3.开展班轮运输必须配备技术熟练、高素质的海员。
4.开展班轮运输必须要有一套适宜于小批量、多批次接受货物运送的货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