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其主要内容一般都包括以下项目:

①托运人 (Shipper):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②收货人 (Consignee):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不记名式: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给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

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XXX”“Endorsed to XXX”,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XXX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XXX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做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③被通知人 (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传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黑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④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 No. )。

⑤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具体的装货港口。如果 L/C 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照实际装运港名称填。

⑥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填明具体货港名称。

⑦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⑧包装与件数(No.&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 320 CARTONS 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 (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 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ly。

⑨商品名称(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装都用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XXXCartons。

⑩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千克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⑪运费支付(Freight &.Charges):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一般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 CIF 和CFR 条件下,注明“Freight Prepaid”;FOB条件下则填“Freight to Collect”。若租船契提单有时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额填写即可。

⑫签发地点与日期 (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有时由于船期不准,迟航或发货人造成迟征,使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期,发货人为了适应信用证规定,微到单证相符,要求船方同意以相保函换取较早或符合装运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e-Dated B/L);另外,有时货未装船或未开航,发货人为及早获得全套单据进行议付,要求船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即预借提单 (Advanced B/L)。这两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如果发生问题,或被买方察觉,足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⑬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证要求手签的也要照办。对于海运提单由哪些人签署才有效的问题,UPC600规定,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⑭提单签发的份数 (No. of Original B/L):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例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3/3)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这就表明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给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又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issued...”,此种规定没有具体表明份数,而是指“全套”。

⑮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他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 Mutually Agreed),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保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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