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年第40号公告),内容如下: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该商品清单是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情况,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统一规范的。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清单将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

根据规定,清单内的商品将免予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予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予验核通关单。

说明:对于跨境电商来说,实行这项新政最大的难点是,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要求提供通关单。所谓通关单,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对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商品,采购者需提供包括原产地证书和检验检疫证书等材料,化妆品、保健品等商品还须在食药监总局注册备案。企业只有在完成报检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之后,才能向海关进行报关。因此该项政策发布后经过三次延期,在2018年底前暂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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