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发明专利方面

申请人可以选择以英语、法语以及德语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自EPO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递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此期限不可延长。


2、在EPO检索方面

EPO将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通常申请人需要根据检索结果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而我国则是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做出检索报告。


3、在公布专利申请方面

EPO将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尽量在公布之前做出检索报告,以便申请人能做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大家在此要注意在欧洲公开阶段的翻译和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是允许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所以,在公开阶段需询问申请人是否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相应国的语言。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如果在收到授权通知时,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语种的翻译,能够避免在未能授权时,支出无谓的翻译费用。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还是应考虑在公开阶段提交翻译成指定国家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4、在实质审查方面

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并指定具体的成员国,同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指定7个以上的国家即被视为全部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缴纳。审查员通常在1至3年内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答复审查意见,即进行争辩或修改申请文件,若答复被驳回则申请人需要参加EPO举行的由3名合议组成员主持的口审程序并具体陈述意见,合议组成员通常使用三种欧洲官方语言,英语,德语和法语,在口审期间提供三种语言之间的同声传译。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向EPO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5、在专利授权方面

实审通过后EPO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书的其它两个语种的翻译文本。经查询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译文后正式授予专利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生效国方面

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必须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并通知EPO。一般需要将授权的专利文件的全文翻译成生效国的官方语言并提交给相应的生效国登记从而生效。EPO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7、在异议期方面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 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 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欧盟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国内专利申请有些微差别,在专利申请方式、申请时间上也不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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