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了一些国际知名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大多数海外货运代理的资质都难以验证。虽然无单放货是由个别不正当的人做的,但它的阴影总是笼罩着发货人。
非法商人与海外货运代理相互勾结,大多是先用小额订单试试,让发货人感到结算安全,然后用大订单欺骗费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货运代理提单只能提供给卖家结算,而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舶公司提单掌握在货运代理手中,货运代理凭船舶公司提单提取货物,买家不去银行赎回订单,则会导致卖家钱货空缺。
所以卖家遇到了FOB下指定货运代理是紧张的,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灾难。为防止货运代理欺诈,外贸企业也采取了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信用调查、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一般除外),要求买家配合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计检查等,但仍难以避免。
目前,外贸部通过有关外贸委员会(部门、局)向外贸企业和货运代理机构发布了《关于规避单一交付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以向客户转达,要求不指定货运代理;可以向国内货运代理机构发出担保。
这两种方法都是很好的方法,前者更难做到,因为外国货运代理,买家往往不听卖家的话。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最好的方法,因为这些海外货运代理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必须由国内货运代理机构推荐。负责推荐的国内货运代理机构应对其信用负责,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推荐人没有要求,被推荐人不一定通过推荐人开展代理业务。
目前,外经贸部的通知要求境外货运代理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运代理签发,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担保,以保证发货人的货运权。这也促使国内货运代理人在敢于承担这一责任之前,必须调查海外货运代理的资格。
同时,如果海外货运代理找不到国内货运代理代理,就不能承担买家指定的角色,买家当然也不会抱怨卖家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
《通知》的规定是给中国发货人的福音。能否实施,取决于各级政府部门对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同时,交通部还应照顾会船公司。境外货运代理企业的订舱必须通过国内货运代理,堵塞境外货运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在《通知》实施之前,处理海外货运代理的唯一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严格关注海外货运代理的趋势。通常,一旦这些货运代理成功,它们就会消失。
即使法院决定胜诉,他们也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但通常卖家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向买家追索,法律界人士警告说,如果向买家追索中的法律语言不当,或者买家虚假制定还款计划拖延时间,再去法院起诉,结果可能是败诉而不是胜诉。
以上就是发生无单放货的解决方案,希望大家阅读后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