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新闻图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下文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规范了收费行为,相关单位须按照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同时,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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