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到全国。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
可以理解为,跨境人民币相当于汇率为1的外币,其操作模式与美元结算相同。不用担心伊朗/迪拜的人民币付款是否无法退款,因为退款与外汇来源国无关,只要是从国外打来的,都是外汇。
接下来,我们谈谈人民币退税的具体操作:
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的,可以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与其他出口货物一起申报。对外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出口明细登记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用人民币报关时,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换算后的美元离岸价,在登记栏中显示“KJ”,业务代码中选择“KJ跨境贸易”。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起申报。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 “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注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