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跨境电商的卖家,一定要知道这些跨境电子商务条例。

第一条跨境电子商务法规:谁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经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


第二条跨境电子商务条例: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界境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的进出口贸易商品。


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条例:中国10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有哪些?


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宁波5个城市于2012年12月19日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其后,又有广州、深圳前海、福州、平潭、天津等地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第四条跨境电子商务条例:如何监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


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8日发布了2016年第26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相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条跨境电子商务条例: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是怎样的?


长期以来,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和进口关税问题一直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89号文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或退税政策。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建平台出口企业和电商应用企业,只要符合《通知》相关要求,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结束后收汇;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购货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符。


该通知还明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的向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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