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开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出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转开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转开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转开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进行贸易。这种贸易是由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买卖合同。按照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开出的信用证称为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按照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称为转开信用证,也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转开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原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是转开信用证的开证行。新证开出后,原证仍然有效。
转开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的相同。原信用证价格高于转开信用证的价格,高低的差额就是中间商赚取的利润或佣金。关于装运期限,转开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转开信用证的受益人按规定履行交单,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的受益人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和汇票,以便调换转开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及汇票,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