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出口双方在销售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那么进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之前及时地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进口商须提交一份详细的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C issuing),其格式由开证行提供。此外,如果进口国外贸、外汇管理当局有特定要求,进口商还须提供其他文件,如进口许可证、外汇额度证明以及合同文本等。就信用证业务本身而言,最重要的文件是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进口商对开证行详细的开证指示,即规定信用证应该列出的内容,主要应依据贸易合同而定,这一部分内容将被开证行抄录在信用证上,从而构成信用证内容并对出口商形成约束;第二部分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达成的偿付协议,主要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由于开证申请书的格式是由开证行提供的,上面一般只记载开证申请人的义务与开证行的权利及免责事项,至于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与开证行的义务则并不列明。这是由于信用证都是根据《UCP600》办理的,而申请书中没有写明的权利和义务在《UCP600》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