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安全收汇,受益人应尽量使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此单据的种类、名称、份数、内容、出单时间、出单人身份等都应和信用证条款相吻合。如果单据内容有变动,应在修改处加盖修正章并由出单人签字或签章。但由于目前制单普遍计算机化,因此应避免单据内容出现任何更改的痕迹。

受益人交单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这一合理时间的截止期限应是信用证到期日与最迟交单日两者中先到的日期,但若由此确定的交单截止日期恰逢银行正常的非营业日,则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但接受单据提示的银行应证明这一顺延。然而,如交单时银行因不可抗力事件使营业中断,而营业恢复后已超过最迟交单日或信用证有效期,则银行没有义务再接受单据的提示或承担付款责任,除非开证申请人授权银行这样做。

此外,受益人交单还须在指定地点进行,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仅在开证行办理付款,否则交单的指定地点必定是信用证规定的指定议付银行。当然,受益人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直接交单总是被允许的,但开证行或保兑行应采取措施避免第二套相同单据向指定银行提示,防止重复付款、承兑或议付。

另外,受益人交单时还应交出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以便银行审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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