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8部委于2012年2月共同下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由海关总署牵头推动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之一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先后遴选了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天津等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旨在探索以快件、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难以快速通关、结汇、退税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国务院先后于2015年3月7日及2016年1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分别同意在杭州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试验区建设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综合试验区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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