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的政策衔接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将实行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那么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有些什么内容呢?让我们一起看看:
1、新政将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业务的参与者:
(1)跨境电商企业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运营商。货物权利人是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境外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的境外注册企业。
(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即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应为国内工商登记企业、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在线展示和电子交易平台服务。
(3)消费者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国内购买者。
2、再次明确,对跨境电子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暂按进口商品的个人用途执行,不执行首次进口相关商品的审批文件、登记或备案要求。但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有关部门在明确暂停疫区进口、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3、进一步强调“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家政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预计每个主题的责任将明确如下: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1)对商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承担商品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有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商品质量权益进行补偿。发现有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并妥善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1)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海关登记注册,接受有关部门监管,配合后续管理和执法。
(2)规范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建立。核实申请进入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身份的真实性,在网站上公布主要身份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商户等信息。与申请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本通知的其他相关要求。
国内服务提供商
(1)强调落实家政服务提供者的有关规定,明确家政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有关资质证明,办理登记。
(2)报关企业应当接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海关的报关单,并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