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FOB在中国出口中占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这可能导致货物和资金两空的结果。

目前,中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交易的比例越来越大,收货人指定的船舶公司越来越少,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越来越多,这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在FOB条件下,买家应为指定的船舶公司,为什么要指定海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将货物跨越船弦,即卖家将货物交给船舶公司。

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指定船舶公司很少,其中大部分是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公司。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不是跨越船舷,而是将货物交给买家指定的承运人。

虽然FCA术语已经公布了10年,但实际使用却很少。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更多的是关于使用习惯的协议。对于卖家来说,使用FCA术语仍然接受没有物权的货运代理提单。

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使用的原因,FOB术语的变形做法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

那么,在FOB术语中,为什么买家应该指定货运代理呢?

从买家的角度来看,这只不过是几个考虑因素:

有的要求货运代理承担清关、配送集运、物流等服务;

有的要求货运代理掌握准确的交货和运输情况;

有些人可以通过货运代理获得优惠运费。

当然,也不排除少数非法商人利用货运代理或串通货运代理欺骗卖家的货物。

从上面可以看出,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家为“上帝”的。在买家市场的情况下,卖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以上就是和卖家们分享的FOB条款下收货人相关的问题,希望对卖家有帮助。连连跨境支付以专业、贴心的服务让用户安心、放心地开展跨境业务,帮助更多用户将优秀的产品和服务以更高效的方式带到全球市场更好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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