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传统的作品形式,技术发展还产生了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等版权客体,很多电子信息产品直接构成了电子商务的销售对象,从而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内容。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
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保护范围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建立了对资源(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和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深受人们的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国家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及精神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