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简称《罗马公约》。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伯尔尼联盟联合发起并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缔结的第一个国际邻接权公约。其目的是在不损害原作者利益的前提下,对智力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予以国际范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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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全文共34条。主要内容有: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有权允许和禁止他人录制、复制和转播其表演、唱片(包括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并且有权向作品使用者收取合理报酬,保护期限至少20年等。1964年5月18日生效,与《唱片公约》《卫星公约》同为保护邻接权的三个国际公约。《罗马公约》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负责。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负责。依本公约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秘书处,由这三个组织和12个缔约方的代表组成。本公约对《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各国可以对某些规定的适用作出保留。

截至2016年2月,该公约有92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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