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Marks ),简称《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尼斯协定》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它将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11大类,该分类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我国于 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日内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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