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 ),简称《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或《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1977年4月27日,由布达佩斯外交会议通过,1980年9月26日修正。《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特征是为专利程序的目的允许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缔约方必须承认向任何“国际保存单位”提交的微生物寄存。这种承认应包括承认由该国际保存单位说明的保存事实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认作为样品提供的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各缔约方根据条约组成“布达佩斯联盟”。联盟的行政工作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联盟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我国于 1995年4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5年7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Marks),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并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为了实施该议定书,同时应用于《马德里协议》和《马德里议定书》的实施细则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生效,这一天也是《马德里议定书》生效之日。如同《马德里协议》一样,《马德里议定书》使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可以经由其所在地的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一件申请而在其他成员国各国获得商标保护。

我国于2000年5月4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8月4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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