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继《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国家为避免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而统一商议制定的国际性合作条约。根据美国于1966年提出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法国、德国、日本、苏联、英国和美国这6个专利申请案件最多的国家进行了商议,并于1970年6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由3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1月24日生效,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1979年和1984年进行过修改。
1993年11月,我国专利局公布《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成为条约的缔约方之一。条约规定,专利申请人只要向一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指明要求保护的国家的名称,即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统一办理申请、检索、公布和初步审查,并将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报告转送被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由被指定国按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最后审查,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合作条约》大大简化了一项发明向多国分别申请专利的手续,但并没有确立国际统一的专利制度。
自采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是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专利合作条约》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实质上,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