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跨境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 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的,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 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②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 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条件,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也是欧美国家银行的通常业务,即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 (Trust Receipt) 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书面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予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因此,使用时必须从严掌握。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此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受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取很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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