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如进口人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将会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受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人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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