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进出口业务中,消费者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经由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运输,消费者的隐私难免受到威胁。如:网络运营商为追求利益,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垃圾邮件骚扰等。我们处理、交换、传输数据,信息社会很重要的价值创造将来源于这些数据处理,而这些数据多数涉及个人隐私。挖掘数据和利用数据的规则将是信息时代很重要的商业规则。
目前,国际社会对跨境网络隐私保护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资料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98年发布的《全球网络隐私保护宣言》,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都详细规定了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APEC电子商务指导组”近几年专门开会讨论了跨境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号召“成员经济体应当尽力实施隐私框架,用最适合经济体的各种方法确保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包括法律、行政、行业自律或者以上方法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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