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15个欧盟成员国普遍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对这些国家非常重要。欧盟认为,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的税收,但也不想免除现有的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否则会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1997年11月,经合组织在芬兰举行“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与会各国公认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认为税收不应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应该由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企业界做出共同努力,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

跨境电商法律

2000年3月 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常设机构概念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运用:对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的注释的建议性说明》修订草案,该草案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次从税法的角度对电子商务进行比较全面地剖析,使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解决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虽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有很多争论,但世界各国也形成了一些共识。第一,税收中性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指导方针,不是通过创造新税或附加税,而是对现行税种进行修改,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公平。二是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推动网络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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